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,,進一步規(guī)范我院征求干部黨風廉政意見工作,,嚴把選人用人政治關,、品行關,、作風關,、廉潔關,,防止干部“帶病提拔”,、“帶病評優(yōu)”等,,根據(jù)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(jiān)督條例》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《成都中醫(yī)藥大學出具黨風廉政意見工作規(guī)程(試行)》等規(guī)定,,結合醫(yī)院工作實際,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院紀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,出具黨風廉政意見/廉政意見(以下簡稱“意見”),。意見的回復,一般以近5年收到的問題線索處置(含信訪舉報)為基礎,,根據(jù)掌握的各方面情況綜合分析研判,。
第三條 擬選任干部為非中共黨員,院紀委將征求統(tǒng)戰(zhàn),、人事,、醫(yī)務、教學,、科研等相關部門的意見,,綜合研判后,出具廉政意見,。
第四條 出具意見的范圍:
(一)擬提拔干部,;
(二)擬交流干部;
(三)試用期滿轉正的干部,。
第五條 辦理意見應當遵照以下工作流程:
(一)方式,。出具黨風廉政意見,中共黨員書面填寫《成都中醫(yī)藥大學附屬醫(yī)院黨風廉政意見表》;非中共黨員書面填寫《成都中醫(yī)藥大學附屬醫(yī)院廉政意見表》,。意見表有效期為1年,1年內原則上不再重復填報意見表,。
(二)程序。意見表采取層層把關、層層負責方式,,由考察對象本人填寫自我鑒定,,所在黨組織/各民主黨派及部門/科室負責人、分管院領導填寫意見,,最后由醫(yī)院紀委綜合出具意見,。
(三)內容。出具意見應當按照填表要求逐一列明征求意見對象的情況,。院紀委對征求意見對象的黨風廉政/廉潔自律情況作出鑒定意見,。
第六條 意見回復,經(jīng)綜合研判后,,一般按照以下口徑回復來函部門:
(一)在黨風廉政/廉政方面未發(fā)現(xiàn)影響提拔任用的問題,;
(二)可不影響提拔任用;
(三)暫緩提拔任用,;
(四)不能提拔任用,。
第七條 院紀檢監(jiān)察辦公室在收到征求黨風廉政/廉政意見函后,對于無信訪反映或有信訪反映已了結的,,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函復,;對有信訪反映且正在調查核實的,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函復,;情況復雜,、調查核實時間較長而不能按時反饋的,應及時與來函部門溝通銜接,。
第八條 工作要求
(一)加強綜合研判,。在深入分析研判征求意見對象問題線索核查處置情況基礎上,綜合日常監(jiān)督,、廉政檔案等各方面信息,,全面了解和辨識征求意見對象政治品質、道德品行,、工作作風,、廉潔自律等情況。
(二)堅持嚴格把關,。對政治素質低,、干部口碑差,或者信訪舉報持續(xù)不斷,、在多個重要崗位都有反映的征求意見對象,應當慎重出具意見,。
(三)嚴守工作紀律,。辦理意見相關部門和個人,必須嚴格遵守紀檢監(jiān)察工作紀律、組織人事紀律和保密紀律,,不得泄露相關情況,。
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